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赴企业实践实施办法

作者:宗秀秀 审核人: 刘大庆 时间:2021-06-1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双高计划”建设,落实提质培优任务,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教师职业能力、实践能力,建立一支德高技精的“双师双能型”专业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目的

第二条 让教师熟悉和掌握行(企)业一线的最新技术,提高动手能力和实操水平,提升“双师”素质。

第三条 通过合作研发、技术改造、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合适的项目研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一线的技术问题,提高教师技术应用能力和现场问题解决能力。

第四条 通过教师实践活动,实现校企互动,推动校企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三章  实施对象

第五条 实施对象

(一)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工作的在编和编外聘用教师。“双肩挑”教师,主要利用假期安排

(二)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学校和二级学院选派到企业学习、锻炼的教师。

(三)新进教师进校两年内必须赴企业实践达6个月以上。

(四)晋升中级、副高级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教师在考核年限内应具有累计企业实践经历6个月以上或参加企业技术服务,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在考核年限内应具有累计企业实践经历3个月以上或参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技术服务以横向课题形式体现,一般晋升中级、副高级需累计到账额2万元以上,晋升正高级需累计到账额4万元以上。

(五)从企业引进并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在5年内可不作要求。

第四章  企业实践的形式与途径

实践形式

(一)学期中脱产实践锻炼。

(二)假期实践:利用假期参加实践锻炼的时间可以累计。

(三)教师实践锻炼分学校、二级学院安排和教师自主联系两种组织形式。

由学校、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的实践锻炼,可作为晋升职称的考评依据;教师自主联系的仅安排在假期中实施,可作为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

实践途径

(一)教师到企业或生产一线从事与任教专业(课程)相关的顶岗工作。

(二)教师到产教融合实验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特色产业学院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建设工作。

(三)教师到校外双师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或实训基地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建设工作。

(四)教师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挂职锻炼、基层技术扶贫等工作。

(五)教师参加以企业实践为主的各级培训。

(六)教师参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技术服务以横向课题形式体现。

(七)教师参加校企合作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教师外出从事与任教专业相关的有利于提高实践技能的其他工作。

(九)其他经学校和二级学院批准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五章  企业实践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和校企合作处(校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双高计划”建设和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要求,制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规划,加强教师实践锻炼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组织协调。

二级学院要注重与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根据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二级学院应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和高新技术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有条件的要合作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相关材料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和校企合作处校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级学院应根据工作安排,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向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提交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计划。计划经研究汇总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每年安排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一般不得低于本部门专任教师的10%,安排非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数不低于本部门专任教师人数的30%。年内所有专任教师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 二级学院制定教师企业实践目标,明确其通过实践锻炼,专业技术、实践能力上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取得的实践成果,任务完成度及成果丰富度作为教师实践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 二级学院负责选派教师并联系企业,确定实践锻炼岗位,选聘指导教师对教师自主联系的,经批准后,也要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 参加实践的教师本人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经二级学院、企业、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审核,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假期中教师自主联系的实践,由二级学院、企业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的,不认可实践经历,不享受有关津贴和补助。

第十 教师参加校企合作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的,须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审核研究,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确定为企业实践活动。

第六章  企业实践的要求

第十 教师企业实践以提高自身实践技能为目的, 实践期间必须在批准的岗位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实践计划、场所、时间等,必须提前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实践机会。

十六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请假需按企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原因请假超过3个工作日必须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超过5天必须向分管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旷工。

十七 企业实践期间,教师必须服从企业管理,保守商业秘密,并按照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未经学校授权,教师不得利用学校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

十八 教师企业实践结束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践教师每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实践有关情况,实践结束时提交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记录表》;

(二)实践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

(三)教师参加企业技术服务的,提交横向课题立项、结项相关材料;

(四)教师参加校企合作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提交现场图片资料和总结报告;

(五)实践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交所在二级学院,经审核后归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十九 教师到企业实践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对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二)学习本专业领域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设备、新工艺、新标准、新方法,并参与相关课程标准的制定、工学结合课程开发。

(三)教师企业实践期间,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交流,主动宣传学校,自觉做推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使者。

第七章  企业实践的管理与考核

二十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师企业实践锻炼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践教师的管理,确保教师实践工作取得实效。

(一)教师企业实践实行考勤制度,由实践企业实施考勤。考勤材料须经实践指导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报所在二级学院存档

(二)二级学院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查访、单位联络、组织阶段汇报等多种形式,实施教师实践锻炼的过程管理与监控,并填写《教师企业实践检查表》,做好检查工作记录。

(三)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定期对教师企业实践锻炼效果进行调研与全面评估,提出实施改进意见。

二十一 教师企业实践的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

(一)实践结束后,企业要对教师作出考核鉴定,并填写《教师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企业提交的考勤、考核鉴定材料,结合检查情况对教师企业实践做出考核鉴定,并将《教师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教师企业实践检查表》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企业实践期间,不服从企业管理被提前终止实践的,或因自身原因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严重事件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三)企业实践检查中,发现脱岗两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脱岗三次及以上的,实践锻炼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四)根据规定应参加实践的或由学校、二级学院选派到企业锻炼的教师,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可高职低聘或解聘教师岗位。

二十二 教师参加企业技术服务的,由科研处(学报编辑部)对横向课题立项、结项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二十三 教师参加校企合作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联系合作单位,统一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活动结束后,由企业出具活动相关证明,并填写《教师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二级学院根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并将现场工作记录材料和《教师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企业实践的相关费用与津补贴、奖励

二十四 学校鼓励教师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假期、双休日自主到企业参加实践锻炼,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学校认可实践经历,不发放津贴。

二十五 脱产赴企业实践锻炼经考核合格者,专职教师视为完成基本教学任务(比照同类行政管理人员发放岗位津贴),“双肩挑”教师按原岗位发放岗位津贴。脱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计发相应的课时津贴。将教师校外跟岗实习申请作为脱产赴企业实践锻炼的,跟岗实习课时工作量和岗位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二级学院选派、学校批准,寒暑假期间赴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按外出学习培训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少数青年骨干教师赴企业实践时,确需要接受企业先进技术和技能培训的情况下,学校可按照校企双方协议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挂职锻炼、基层扶贫、企业培训等任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发企业实践相关费用

二十八 在企业顶岗实践的教师劳动报酬由学校、二级学院与企业商定,教师个人不得向企业提出其他报酬的要求。

二十九  对在实践锻炼期间取得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或实质性推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师另行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其他奖励办法。

第九章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原《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教师赴企业实践实施办法(暂行)》(院办通201742号)同时废止

三十一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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