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宗秀秀 审核人: 刘大庆 时间:2021-06-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促进“双高计划”建设,落实提质培优任务,推进专兼结合、校企互流双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扩大学校影响力和知名度,充分发挥校外优秀学者、专家、企业家、技术专家、杰出人才及社会名流对我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校面向校外聘请兼职教师。为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聘任原则

第二条 聘请兼职教师应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学科对应原则进行聘请。被聘请人员能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指导学科专业建设、推动教学科研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学校兼职教师主要包括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兼课教师等四种类型,保证兼职教师队伍的高质量、高水平,拟聘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爱党国,热爱社会主义

2.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信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指学校聘请在社会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由于条件限制只能不定期来我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国内外高级专门人才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在高校、科研机构工作的经历,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2.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能在推进我校相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3.有一定学术成就或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能为学校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专家型公职人员。

(二)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指学校聘请校外(一般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较高,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相关专业方向对口。

2.在教学、科研等方面能与我校有实质性的合作,或能够在推进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聘期内,工作时间有一定的保证,能承担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及指导青年教师等方面的实质性工作,参与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的活动。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三)产业教授

产业教授是指学校聘请的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家、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或所在企业(单位)与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有良好的产教合作基础。

2.身体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国家级人才、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满期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周岁)。

3.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家、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

(1)企业家类: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

(2)技术专家类: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骨干科研服务机构负责人。

(3)高技能类: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首席技师。

(四)兼课教师

兼课教师是指从校外聘请的承担学生理论教学、实验实训课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其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并具备相应专业的从业经验;能工巧匠一般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行业特许资格,并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确保兼职教师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实质性作用,聘任人员在聘期内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1.为学校综合改革、双高建设提出建议,指导或帮助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开展教学、科研和实训工作,为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提出建议,每学期参与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教研活动或进行专家咨询不少于2次

2.不定期到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学期开展学术讲座不少于1次。

3.聘期内须协助二级学院(教学部)完成申报省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1项以上。

4.充分利用自身社会资源,积极为我校荐才引才,积极向国内外介绍、宣传我校,促进校校、校地、校企合作,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拓展学校办学空间,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

(二)兼职教授工作职责

1.积极支持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开展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帮助教师与行业、企业达成合作项目。

2.指导和参与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筹建新开(增设)专业等工作。

3.每学期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指导教师进行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指导青年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4.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或根据系部工作需要参与指导学生技能竞赛、实习实训或毕业设计,每学期折合课时不少于80课时。

5.积极参与学校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中的相关工作,在科研方向的确立、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以及合作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关键性的意见、建议。

(三)产业教授工作职责

1.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实践指导等人才培养环节;以导师身份指导年轻教师或学生生产实践、科技创新;每年参与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教研活动不少于4次;每年为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作讲座不少于1次;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2.参与专业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教学质量诊断,基于企业技术技能发展现状,对相关内容提出改进建议。

3.推动所在企业(单位)与学校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科技攻关,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推进创新成果转化。

4.推动所在企业(单位)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载体,共同实施“1+X证书试点、现代学徒制等产教融合人才培养项目。

5.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对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和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兼课教师工作职责

1.保质保量完成院部交给的教学任务,遵守教学规范,主动为学生答疑解惑。

2.认真备课、授课、批改作业、答疑辅导,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3.按规定时间上交有关教学材料。

4.接受学校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吸纳学校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聘任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拟聘人选,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聘任审批表》,由聘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须同时经国际教育管理学院审核同意。
(二)初步审核。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拟聘对象相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三)学校审议批准。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将拟聘对象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确定拟聘任人选,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四)聘任。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聘任协议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聘任人员聘期内应完成的科研、教学任务、到账经费额度、课程教学(实践指导)时数、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次数等在协议中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的聘任采取一事一议。

第六条 兼课教师聘任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任务安排的需要,制定年度兼课教师聘用计划,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审批表》,学期根据教学需要分别由教研室、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

(二)聘前考核。对于来自企业,没有教学工作经验的兼课教师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聘用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聘用。

(三)学校审批。学校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

(四)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与兼课教师签订聘用协议,给兼课教师颁发聘书,并报校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待遇

第七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待遇

(一)根据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际工作量及贡献大小适当支付酬金。酬金标准由所在部门酌定,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审核,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统筹解决。具体支付形式可由学校、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和被聘教授三方协定,并在相应聘任协议上明确。

(二)芜湖市外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固定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报销往返路费,解决在校期的食宿问题。

(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的教学工作量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绩效分配方案(试行)》相关规定计算,课时费档次标准按照兼课教师课时费档次标准的3倍计算。学术讲座酬金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经费发放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发放。

(四)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以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的,按照《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绩效分配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发放奖金。

(五)对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兼课教师待遇

(一)兼课教师由聘用部门按标准授课时数及考核情况核发酬金。具体标准按《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绩效分配方案(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兼课教师的实际授课及工作量情况,学校按照课时津贴发放办法发放酬金。兼职教师须按学期参加教学考核,期末考核合格的,课酬全额发放,发生教学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兼职教师的聘任应纳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其日常管理由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对他们来校工作情况进行登记,需由其他单位协助办理的,由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协调。各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还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指派专人负责聘任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安排好其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将学校发展情况及时通报给他们,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双高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条 档案管理。各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须为聘任人员建立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聘任审批表、在校工作考核材料、学历学位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荣誉奖励、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材料。各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须将聘任审批表、聘任情况汇总表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聘期。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3年。对聘期即将届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二级学院(教学部)须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需要,结合被聘人员贡献、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意见决定续聘和解聘。兼课教师按学期进行聘任。

第十 考核。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每学年须对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考核,包括其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备案。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不发放薪酬,并视情况撤销其“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产业教授”称号。

第十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

1.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2.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

3.损害学校声誉,或侵犯学校权利的;

4.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未能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的;

5.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6.调离原工作企业(单位)等不能继续履职的。

第八章  附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院办通﹝201937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校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人力资源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