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

作者:宗秀秀 审核人: 刘大庆 时间:2021-04-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落实巡视整改任务,深化制度建设,着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稳定教学和管理队伍人员,保障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并参照相关高校的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服务期制度,凡未满有关服务期限而要求调出、辞职者,学校一般不予受理申请。对于确有夫妻分居等事业单位规定的特殊情况者,按相关规定执行,但申请人仍承担交纳违约金责任。服务期内依据上级机关任命的人事调动外,学校原则上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三条 完成服务期,执意要求离校、离职或报考全日制研究生等,劝解无效、构成违约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 服务期年限

第四条 凡录用到我校工作的各类毕业生,以及调入我校的教职工,自报到之日起,应在我校服务不少于五年(应征入伍除外)。

第五条 在学校工作期间申报并被评定为讲师等中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自评定之日起,其服务期不少于四年;申报并被评定为副教授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评定之日起,其服务期不少于五年;申报并被评定为教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评定之日起,其服务期不少于八年。

第六条 在学校工作期间参加进修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含同等学力课程进修班),自获得相关学位学历之日起,服务年限不少于五年。在学校工作期间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自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之日起,服务期不少于八年。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引进合同执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凡不满服务期限个人申请离校的经学校批准,并偿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各种学习、培训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标准如下:

1.凡录用到我校工作的各类毕业生,服务违约5万元

2.讲师等中等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违约金10万元;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违约金为15万元;教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违约金20万元。

3.在学校工作期间,经学校同意进修研究生学历、学位,违约责任如下:

①进修博士研究生服务期限不满5年者、进修硕士研究生服务期限不满3年者,必须退还《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管理暂行办法》在学习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和学费及其他费用。同时,进修博士研究生必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20万元,进修硕士研究生必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万元

②进修博士研究生服务期满5年不满8年者、进修硕士研究生服务期限满3年不满5年者,进修博士研究生必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20万元,进修硕士研究生必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10万元

第十 违约金的计算

各种费用总和×(应服务期限-已服务期限÷应服务期限

其中,已服务年限按整年计算,不满一年不计算

第十一 不满各类服务期的违约金和相关费用累计计算。

第四章  违约责任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芜职院〔200636号)废止,《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培训进修管理暂行办法》(院办通〔2019〕24号)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停止执行。学校原签订服务期协议人员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全部按照本文件执行。

办法由校人力资源处解释。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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