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稿)

作者:宗秀秀 审核人:宗秀秀 时间:2020-05-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准确评价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实绩和服务水平,根据《芜湖市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芜市办〔2008〕21号)、《芜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施行)》(芜人〔2007〕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分级、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学校的考核对象为直属的二级部门和部门副职(正科级);

二级部门的考核对象为除部门负责人外的部门其他人员;

校领导和副县级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考核。

(附校及安徽省芜湖仪器仪表研究所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参照此办法进行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考核细则自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定学校年度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对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审定。学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原则上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教代会执委、副高以上教师代表组成。

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成立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时间

一般在年终(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二章  部门综合考核

第六条  部门综合考核分为教学部门和党政管理部门两大类分别进行考核。

教学部门包括十五个二级学院和思政部、基础部及体育部;其他部门列入党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部门综合考核包括年度工作发展考核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两部分,满分100分。

(一)年度工作发展考核

包括年度工作考核、三全育人专项绩效考核、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绩效考核三部分。

年度工作发展考核综合测评分=年度工作考核得分×60%+三全育人专项绩效考核得分×20%+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考核测评得分×20%。

1.年度工作考核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测评,测评分占综合测评分的60%;

教学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测评分由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在部门公开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根据部门年度工作表现按照《部门综合考核测评表》(见附件1)进行定性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校领导测评占总分40%,职能部门测评占总分40%,服务对象测评占总分20%。

党政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测评分由校领导、教学部门、职能部门和服务对象在部门公开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根据部门年度工作表现按照《部门综合考核测评表》(见附件1)进行定性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校领导测评占总分40%,教学部门测评占总分20%,职能部门测评占总分20%,服务对象测评占总分20%。

其中,服务对象测评得分=优秀等次比率×95+良好等次比率×85+合格等次比率×75+不合格等次比率×55+弃权比率×60。

各职能部门对教学部门测评时应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三全育人专项绩效考核由思政部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三全育人”专项绩效考核办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测评,测评分占综合测评分的20%;

3.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考核由质管办根据《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组织实施,测评分占综合测评分的20%。

(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

教学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由党委组织部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测评。教学部门综合测评分中,基层党建工作测评分和年度工作发展考核测评分各占50%。

党政管理部门基层党建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发展考核统一进行考核,由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测评。

第八条  根据部门综合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次。部门综合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考核基数的20%左右。

第九条  部门综合考核程序

(一)工作总结。年终,各部门对照年初工作目标,进行工作总结。

(二)考核测评。由考核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部门公开述职述廉的基础上,结合平时工作实际进行分类考核测评。

(三)汇总统计。学校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组测评结果,将统计结果报学校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四)研究审定。学校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各部门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部门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一)任意单项工作考核得分不及格的。

(二)在考核年度内,部门内部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

第十一条  部门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布,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三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部门综合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部门综合考核得分按一定的权重计入部门副职年度考核得分,同时建议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参考依据。

(二)考核为优秀的,学校给予部门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另定;同时部门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在学校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三)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部门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在学校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四)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所有人员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三章  个人考核

一、部门副职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直属的二级部门副职(正科级)。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部门副职主要考核完成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完成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中有关本部门工作任务情况;组织完成本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目标情况;工作中改革创新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工作作风、遵纪守法、管理创新、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五条  部门副职考核采用分类打分并通过加权的办法得出总分,分教学部门和党政管理部门两类,分别比较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部门副职的考核由三个部分组成:校领导考核,考核得分记为L;部门考核得分,记为B;部门人员测评,测评得分记为X。最终部门副职考核总分U=0.3L+0.4B+0.3X。

第十七条  部门副职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确定等次的主要依据是考核总得分。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考核基数的15-20%左右(按照市相关部门核定比例)。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

1.校领导考核。校领导在部门副职述职的基础上,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年度考核测评表(见附件2),分别进行评分。

2.部门人员测评。由学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测评前,部门副职应向参加测评人员就个人年度工作述职报告,测评人员按照年度考核测评表(见附件2)进行。

1)教学部门副职,由该二级学院(教学部)全体教职工对其进行测评。

2)党政管理部门副职,除部门副职外,部门人数为5人以上的(含自主聘用人员),由本部门人员对其进行测评;人数少于5人的部门,由部门人员和所在党支部委员及分工会委员合并对其进行测评。

部门人员测评得分=优秀等次比率×95+良好等次比率×85+合格等次比率×75+不合格等次比率×55+弃权比率×60。

第十九条  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一)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的。

(二)所在部门工作上出现较大失误或发生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年度内受到相关处分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副职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在校内一定范围公布,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三日内向学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二、其他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人员指部门除部门负责人外的所有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参加考核,优秀指标单列。其他人员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教学人员,重点考核执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校级校规情况,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况、实际承担及完成教学任务、教学科研成果,参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三全育人以及教学诊断与改进等情况。教学工作量达不到本部门平均工作量或学生评教居部门后20%的,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二)党政管理人员,重点考核执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校级校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单位、本部门及科室制定的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任务目标中有关本科室、本人的工作任务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情况;工作中改革创新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三全育人情况;教学诊断与改进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上述各类人员的专业、岗位特点,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学校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组织落实考核工作。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优秀等次的比例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部门优秀指标累计分年度执行)。考核结果由本部门领导参考测评得分情况研究确定,经部门内公示后,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在基层党建工作、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科研、三全育人、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对学校或部门建设发展提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性书面意见被采纳的,经个人申请,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可以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芜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施行)》(芜人〔2007〕96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个人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以及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相关文件增加薪级工资。考核为优秀的个人,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2、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晋升职务。

3、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评定、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不增加薪级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给予警示,予以降职、调整岗位、低聘或解聘。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不增加薪级工资,并在学校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二)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年度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年度考核工作举报电话,负责受理群众举报。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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