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出贡献和业绩的教职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表彰活动的周期
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选对象、范围与名额
(一)凡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以上,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在职在岗教职工。“优秀教师”须从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政治辅导员)中产生,“优秀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中产生。
(二)两年内已获校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除特别优秀者外,原则上不再评选。
(三)评选表彰的比例为评选表彰范围内总人数的10%。表彰指标数由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部门总人数的10%统一核定,低于0.5的原则上不考虑,小数部分计入下一年度表彰指标。各部门根据教职工现实表现情况,在表彰指标数范围内自主分配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并报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A、专任教师: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2.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受到学生好评,当学年学生评教不低于85分,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所在教研室和教学团队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6.近3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B、辅导员:
1.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部和学生的普遍好评。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良好,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3.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清正廉洁,在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的规律,进行规范化和现代化的管理。积极开展管理研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因个人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
2.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
3.违反学校劳动纪律的人员;
4.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人员;
5.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人员;
6.本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人员。
四、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校成立“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二)“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各部门为推荐单位,进行推荐。
(三)各部门在接到学校评选通知后,应成立由教职员工组成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小组,制定本部门评选表彰办法,对照评选条件,推荐出评优人选并在本部门内进行公示。
(四)各部门向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候选人申报表和有关附件材料(获奖证书、教学、教育管理研究论文等),经初步审核后,提交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推荐出初步评选结果。
(五)初步评选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并予以公布。
五、奖励办法
每年的教师节期间,学校对获得“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校报及宣传栏内公布获得荣誉者基本情况,介绍其先进事迹。
六、评选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推荐市级及以上评先评优的参考人选。
(二)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