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鼓励广大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出贡献和业绩的教职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表彰活动的周期
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选对象、范围与名额
(一)凡在校工作三年以上,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在职在岗教职工。“优秀教师”须从在教学岗位上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中产生,“优秀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中产生。
(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推荐评选的首要条件,坚持用思想政治表现、人才培养实绩、立德树人成效、管理服务业绩作为推荐评选的根本标准,严把人选质量关。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两年内已获校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的,除特别优秀者外,原则上不再评选。
(四)评选表彰的比例为评选表彰范围内总人数的15%。表彰指标数由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部门总人数的15%统一核定(小数按四舍五入进位,其中:低于0.5的原则上不考虑,小数部分计入下一年度表彰指标;高于等于0.5的,将进位的差额部分抵扣下一年度表彰指标)。各部门根据教职工现实表现情况,在表彰指标数范围内自主分配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育工作者名额,并报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2.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受到学生好评,当学年学生评教不低于85分或学生评教得分在本学院排名前25%,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教融合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所在教研室和教学团队工作并做出一定的成绩。
6.严格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违规违纪情况,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7.近三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理想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良好,纪律严明,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真正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3.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清正廉洁,在学校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认真钻研管理业务,探索管理工作的规律,进行规范、高效、科学的管理。积极开展管理研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5.严格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违规违纪情况,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2.受处分期间或者处分未满影响期限;
3.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行为;
4.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规范;
5.违反学校各项纪律、管理制度规定;
6.不能正常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7.本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
8.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行为。
四、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学校成立“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
(二)“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各部门为推荐单位,进行初评推荐。
(三)各部门在接到学校评选通知后,应成立由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小组,制定本部门评选表彰办法,对照评选条件,推荐出评优人选并在本部门内进行公示。如无具备评选条件人选,可不予推荐。
(四)各部门向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候选人申报表和有关附件材料(获奖证书、教学、教育管理研究论文等),经初步审核,提交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确定拟评选人员后,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推荐出初步评选结果。
(五)初步评选结果由校党委会审定并予以公布。
五、奖励办法
每年教师节期间,学校对获得“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通过网站、广播、校报及宣传栏等形式给予公布和宣传。
六、评选结果的使用
(一)评选表彰结果作为推荐和评选市级以上等相关教职工荣誉称号的参考人选。
(二)评选表彰结果作为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进修培训和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