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教人〔2017〕3号)、芜湖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市发〔2017〕6号)要求及《芜湖市事业单位人员竞争上岗指导意见》(芜人〔2007〕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鉴于我校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从师资队伍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竞聘细则。
一、竞聘原则
学校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数量,从专业发展的前景出发,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重点建设优势学科(专业),同时兼顾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原则,于每年年初公布各学科教师系列以及辅助岗位的计划指标,每年原则上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工作。同时,学校从“双高”专业群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及其他长远角度考虑,预留一部分机动指标(核定职数的5%~10%)用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以及业绩成果特别突出人员的聘任。
二、竞聘程序
(一)评聘结合岗位
评聘结合岗位包括教师、实验系列,具体按当年学校制定的教师、实验系列职称评审方案组织实施。
在当年年初公布各学科教师岗位、辅助岗位的计划指标。针对实验系列职称,严格在辅助岗位分配指标数内进行择优推选。针对教师系列职称,若有当年学科申报数超过分配数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是否可由富余职数的学科调整指标,建议结果报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开展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否则,按原有分配指标执行。职称评审委员会首先根据申报教师业绩进行排序,结合申报人数、文件规定各专业技术岗位淘汰率来确定淘汰人数。淘汰后若仍出现分配数小于申报数情况,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该学科申报教师的业绩在指标范围内择优推选。具体流程如下:
1、公布职数
2、个人申报:个人向院部提交职称评审材料。
3、单位推荐: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绩评审,向人力资源处提交推荐报告及公示结果。
4、代表作复制比鉴定:人力资源处对副高及以上职称申报人员的代表作进行复制比送审鉴定。
5、职能部门审核:教务处、科研处(学报编辑部)、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申报教师材料进行审核。
6、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审议当年职称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投票表决,形成最终决议;对当年初级职称人员材料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推选出拟通过人选。
7、职称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校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类评议组,学科(专业)类评议组在全面审阅申报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基本条件审核、代表作审读、面试答辩(破格高级职称人员)等程序组织评议,确定建议通过对象并提交评委会审议,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委会在对学科(专业)评议组的推荐程序及结果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委会委员人数2/3以上,为评审拟通过人选。
8、校内公示:评审结束后,学校将评审拟通过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一周。
9、学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由校党委会审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10、办理聘用: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人社厅、人社局备案。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
(二)评聘分离岗位
取得非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与现工作岗位要求相符人员、在原单位取得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参加公开竞聘,实行评聘分离。其中,新进人员必须进校满一年且上年度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竞聘。辅助岗位及需竞聘岗位原则上每年竞聘一次,与当年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同上学校学术委员会。若相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在职数空缺的前提下,经过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若无职数空缺,不得竞聘。具体流程如下:
1、公布职数
2、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竞聘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申报相关岗位。
3、单位推荐:各单位成立专家组,研究制定具体的竞聘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绩评审,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向人力资源处推荐拟竞聘人选。
4、人力资源处审核:人力资源处审核提交的竞聘申报表是否符合竞聘要求。
5、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专家组,根据聘用条件和学校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6、公示:人力资源处对评议通过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7、学校会议审定:结合公示情况,校党委会研究审定拟聘用人员。
8、备案和办理聘用手续:人力资源处将学校会议审定的人员聘用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其他
(一)本细则为暂行细则。随着学校办学情况及岗位职数变化,人力资源处将及时调整,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