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外聘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四条 对于事假严格控制,鉴于学院有寒暑假,无特殊情况教职工一般不允许请事假。
第五条 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工作考勤
第一节 考勤范围
第六条 教职工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第七条 教师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考勤办法根据二级学院、教学部实际情况做下列安排):①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②学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③学院或二级学院、部处室临时通知的会议、安排的工作及集体活动时间;④二级学院、教学部自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科研、外出调研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进行考勤。
第九条 党政人员(含“双肩挑”人员)、教辅工作人员、新引进教师实行坐班制,工作日按时签到。(新引进教师实行一年坐班制。)
第二节 考勤办法
第十条 以二级学院、部处室为考勤单位。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负责人负责所在部门人员的考勤签到工作。需签到人员必须在上班后、下班前20分钟内签到,当日其它时间签到属于迟到或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补签或代签。部门安排专人对每月的签到情况进行统计,于每月的21号前,将本月及上月末的考勤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处,对未签到或未按时签到人员要有书面情况说明。报送材料包括《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签到统计表》、未签到或未按时签到人员情况说明、请假审批表和缺勤证明。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做到准确无误,实行日考勤,月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部门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学院对迟报、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考勤情况将作为职工校内津帖、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凡因病、因事、探亲、产休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补假手续,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批准权限
(一)院级领导请假,由书记、院长批准。
(二)二级学院、教学部总支书记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四)各党政、教辅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各自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内由部门领导批准;5天内由院人力资源处处长批准;超过5天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六)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假满后如仍需继续休假时,应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销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若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学院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一节 事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六条 在一年内,事假不超过3个月,按其实际工作日计发校内津贴;事假超过3个月,扣发当年岗位津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节 病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超过1天的,须持院卫生科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八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校内津贴按其实际工作日计发。
第三节 婚、产、丧假及期间待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及期间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节 探亲假及其待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探亲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其中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要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往返路费用自理。
第五章 违纪追究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无故不到岗者视为旷工,本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同时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累计旷工4天,同时扣发两个月校内津贴;累计旷工5—10天,同时扣发3个月校内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20天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者,一次予以口头警示;两次由所在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一个月累计三次,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并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超过三次,按旷工处理,每三次计旷工两天。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校风、校纪和劳动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办法。对漏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本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抽查各部门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对违纪教职工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对违反劳动纪律处分有争议的,可向学院人事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仲裁。
第二十六条 考勤实行结果公示制。人力资源处开辟专题网页对各系各部门每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纪检监察处和教职工的监督。同时欢迎教职工对违反考勤纪律的现象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前的文件制度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件:
1、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签到表
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统计表
4、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销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