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与延退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休
(一)退休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现行退休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2、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干部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经人社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人社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程序
1、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由人力资源处提前一个月(教师提前一学期)通知应退休人员所在部门,由部门领导通知其本人。
2、人力资源处具体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教职工在接到拟退休通知后一周内将独生子女光荣证、身份证、社保一卡通、教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获奖证书及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寸照片一张送交人力资源处,以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退休费比例事宜。
3、教职工待正式退休文件下发后到人力资源处领取退休批复、退休证。
(三)退休待遇
教职工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延退
根据《关于高级专家延期办理退(离)休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52号)和《关于我省高等院校贯彻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1998]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8]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少数高级专家,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一)延退条件和时间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聘任上岗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近三年工作量饱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学术及技术带头人,以及主持国家级课题项目尚未到结题期限的,原则上延退不超过3年,其中主持国家级课题项目退休当年结题的不再延退;
(2)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省级学术及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延退不超过2年;
(3)主持省级课题项目尚未到结题期限的,原则上可延退1年,其中退休当年结题的不再延退;
(4)其他可比照上述条款的省部级及以上称号、项目、计划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上不超过上述年限。
每次延退时间为一年,再次申请延退者必须详细说明工作成果与再次延退的理由,以及适合继续工作的身体现状。
(二)延退审批程序
1、凡申请延退的人员,由本人于退休时间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对照延退条件填写《芜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延迟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符合延退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相关业务部门签章)。
2、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拟延退人员名单,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3、人力资源处初审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经市人社局审批。
4、人力资源处将审批结果通知延退人员及其所在部门。
(三)延退人员办理退休时间
1、延退期满后不再延退的人员,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2、经所在部门同意,延退人员在延退期间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四)延退待遇
延退人员在延退期间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五)其他事项
1、延退人员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或未完成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须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
2、延退人员在延退期间要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高级职务岗位指标。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