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更好地做好教职工人事服务工作,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现对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集范围
我校教职工(包括编外控制人员)来校工作后形成的,尚未提交人力资源处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2.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学历学位材料:来校工作后的在职教育材料,包括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党校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4.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申报(登记表)、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科研学术材料: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6.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7.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8.党团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9.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10.违纪处分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1.任免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2.出国(境)审批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13.会议代表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包括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14.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
(二)收集要求
1.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送交人力资源处归档,并形成制度。
2.教职工对留存在个人手中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应及时主动地送交人力资源处归档。
3.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
4.人力资源处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予归档,并有权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或个人,补交材料或补办手续。
干部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调资、晋级、调动的重要依据,是学校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同时关系到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如因档案材料未及时上交导致工资待遇无法兑现等情况,责任由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或个人自负,请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工务必认真对待,及时办理。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处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