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朱蕾 审核人:朱蕾 时间:2013-12-05 点击数:
芜劳社办函[2007]199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芜湖市委老干部局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卫生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我市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提高医药统筹费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芜湖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芜劳社办[2005]28号),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同意,现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诊疗用药管理
离休干部临床治疗所用药品应是国药准字号药品。离休干部在住院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必须由定点医院提供,记账处理。离休干部在住院期间其本人或家属自行在外购药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期间定点医院让患者或家属外购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后,从医院当月的拨付款中扣除。
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管理
离休干部在一次住院期间,第一次使用CT、SPECT、MR、彩色B超、电子内窥镜、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及200元以上的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医药费统筹基金按规定100%支付,第二次及以上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70%,医院承担30%。抢救病人检查所发生的费用视同第一次使用。
三、医疗服务管理
1、完善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日结算制度。定点医院要按日对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自觉接受市医保中心的监管。
2、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违规举报制度。市医保中心设立专门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违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举报登记备案制度。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由市医保中心安排专人了解情况,调查属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3、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定点医院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4、定点医院要严格遵守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滥用药品、重复检查、冒名就诊等各类违规行为。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管理服务规范、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原则上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劳社[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
5、定点医院的定点医师不按规定因病施治,违反临床用药常规,超剂量的用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医保定点医师资格。对出现违反执业医师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措施
1、调高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标准。节约奖励资金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2、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办法。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节余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离休干部当年内发生的符合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规定的医药费,根据医药费金额的多少,按规定比例分段冲抵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具体冲抵比例及金额见下表:
当年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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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抵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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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费用段最高冲抵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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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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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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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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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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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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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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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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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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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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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以上-40000元(含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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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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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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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休干部个人在当年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进行全额抵扣完后,全年医药费支出超过40000元以上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医药费,予以实报实销。
4、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于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现跨年度住院情况,按照当年12月31日结算时的累计费用计算。
5、离休干部医药费节约奖励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中列支。
五、离休干部要积极支持配合有关医药费统筹管理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离休干部出现违规行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向离休干部原所在单位、现居住社区、相关部门予以通报。
六、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市老干局、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
七、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离休干部统筹政策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