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指我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控制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其中编外控制人员主要分为非教师岗位和教师岗位两类人员。外聘教师、退休返聘人员另行规定。
第二章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非教师岗位人员工资构成
第三条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非教师岗位人员的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校龄津贴等。其中,岗位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第四条 编外控制人员的绩效工资由用工部门根据编外控制人员实际工作表现,按月浮动发放,绩效工资的上限标准为1100元/月。用工部门可根据人员当月考核情况,确定其绩效工资金额,考核不合格当月绩效工资为零,考核合格按全额发放。
获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绩效工资相应提高,同时具有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的,就高享受,具体标准如下:
技术等级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绩效工资增加(元/月)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 员级 | 助理级 | 中级 | 副高 | 正高 |
绩效工资增加(元/月)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学历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绩效工资增加(元/月) | 100 | 200 | 300 |
第五条 校龄津贴,根据编外控制人员进校服务年限(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享受不同等级的校龄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服务年限 | 1年以上不满3年 | 3年以上不满5年 | 5年以上不满8年 | 8年以上不满10年 | 10年以上不满15年 | 15年以上 |
校龄津贴(元/月)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从2019年起,每满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加30元,校龄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
第三章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人员工资构成
第六条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人员的工资按岗与按劳计酬结合,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课时津贴、校龄津贴等。
第七条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根据不同学历、职称,采取就高原则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岗位工资 (元/月) | 学历 |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初级 | 中级 | 副高 | 正高 |
1200 | 1300 | 1400 | 1200 | 1300 | 1400 | 1500 |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人员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按照“双师型”等级,岗位工资相应提高:
“双师型”等级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岗位工资增加(元/月) | 100 | 200 | 300 |
编外控制人员中教师岗位人员每周最低工作量为12节,低于最低工作量的将扣发基本工资。
第八条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人员在每周4节的基本工作量之外,发放课时津贴。课时津贴的发放办法参照学校在编教师课时津贴发放办法执行。编外控制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人员每周课时量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编外控制人员中的非教师岗位人员兼课办法参照学校在编行政人员兼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编外控制人员中的教师岗位人员的校龄津贴,参照编外控制人员中的非教师岗位人员校龄津贴发放办法(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构成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校龄津贴等。岗位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由用工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实际工作表现,按月浮动发放,绩效工资的上限标准为1000元/月。用工部门可根据人员当月考核情况,确定其绩效工资金额,考核不合格当月绩效工资为零,考核合格按全额发放。
获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绩效工资相应提高,同时具有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的,就高享受,具体标准如下:
技术等级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绩效工资增加(元/月)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 员级 | 助理级 | 中级 | 副高 | 正高 |
绩效工资增加(元/月)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学历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绩效工资增加(元/月) | 100 | 200 | 300 |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校龄津贴,参照编外控制人员中的非教师岗位人员校龄津贴发放办法(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根据芜湖市相关规定以及考勤情况,编外聘用人员享受每月330元的午餐补助,午餐补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校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每月从个人工资中自动扣除。确因个人历史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编外聘用人员,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内的工资按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不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 编外控制人员的相关补贴和福利,参照芜湖市编外控制人员补贴和福利规定发放,校内福利按学校公共福利的100%发放。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编外控制人员按标准缴纳会费,吸纳为工会会员,纳入学校工会会员管理,享受工会会员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人员不享受工会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资标准、午餐补助等,根据芜湖市编外控制人员的统一规定执行,如情况发生变化,按照实际增减额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