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辞职管理办法
作者:金怡 审核人:刘大庆 时间:2017-04-20 点击数: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规范职工有序流动,保障我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精神并参照其它高校做法,制定本办法:
1.教职工辞职(含离校),是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终止与学校的任用(聘用)关系。教职工要求离开学校,不再担任学校有关工作,可以向学校申请辞职。
未满最低服务期年限的,或担任学校及部门重要岗位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辞职。
教学、管理骨干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2.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个人提出辞职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一般岗位教职工,由人力资源处审核批准;中层干部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处提交校务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申请人被批准同意辞职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有关财务物品等离校单手续后,到人力资源处办理离校手续,并到市人才(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辞职事宜。其中,未满服务期年限的,必须先办理交纳违约(违规)金后,方可正式办理辞职手续。
3.教职工申请辞职,必须在学期末提前一个月予以提出申请报告。学校在接到申请辞职书三个月内予以研究审批答复。原则上一学期研究一次教职工辞职申请。学校同意申请辞职人辞职的,由人事部门通知到本人,并予下月起不再享受本校职工的一切工资福利等待遇。
4.辞职人必须按照程序在办完有关手续后,方可正式离岗离校。无论服务期限满否,申请人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对于擅自离开岗位或不辞而别人员,立即停发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自离岗满30天以后,学校给予除名处理。同时,校方保留追究离校人有关违约(违规)责任的权利。
5.凡因辞职等原因的离校人员,不论何种原因,必须遵守学校服务期规定及有关合约规定,辞职人凡违约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违约(违规)金等。
6.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学校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辞职等离校人员,在学校享受租住房的,要退还给学校。
8.当事人对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有关部门申请仲裁。